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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蔡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874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周贯通。被告:高某甲。原告蔡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阳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蔡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高某乙。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夜不归宿,赌博成性,经常与原告吵架,夫妻关系相当紧张,被告后来甚至吸毒,并容留他人吸毒,原告多次劝说却无济于事。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高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高某甲答辩称:双方关系尚可,不同意离婚。经开庭审理,���、被告对以下事实陈述一致并经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蔡某与被告高某甲于200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高某乙。本院认为,经分析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现状,原、被告婚后虽因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改正自己的缺点,互敬互谅,和好是可能的。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