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何某、陈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陈某1,陈凡卿,陈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周某某,女,1960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吴建利,上海吴建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陈某1,女,200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被告何某。法定代理人何某(系被告陈某1之母)。被告陈凡卿,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周某某。第三人陈某2,女,1958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琳洁,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陈某1、陈凡卿、第三人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