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商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海安县金鑫纸业有限公司与陈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金鑫纸业有限公司,陈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商初字第0008号原告海安县金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墩头镇长垎村9组。法定代表人于有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俊,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民,市民。委托代理人杜井素,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县金鑫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安县金鑫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建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县金鑫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安县金鑫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海安县金鑫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正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