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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建新漆业有限公司电石厂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建新漆业有限公司电石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706号原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法定代表人郭伟,董事长。被告四平市建新漆业有限公司电石厂,住四平市铁东区南一马路2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建新漆业有限公司电石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