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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董步坚与钟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步坚,钟文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280号原告:董步坚,居民。委托代理人:赵为玉,建湖县冈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文宏,居民。原告董步坚与被告钟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步坚的委托代理人赵为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文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步坚诉称:2008年4月钟文宏向董步坚借款60000元用于业务周转并出具借条。经董步坚多次追要,钟文宏陆续归还39000元。因钟文宏离家出走,董步坚索要余款无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钟文宏偿还董步坚借款21000元;诉讼费由钟文宏承担。被告钟文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钟文宏向董步坚借款60000元用于业务周转,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董步坚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借款人:钟文宏,2008.4.4。”经董步坚多次追要,钟文宏陆续归还39000元。因钟文宏离家出走,董步坚索要余款无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钟文宏向董步坚借款的事实清楚,应当及时清偿债务。董步坚在庭审中自认钟文宏已经陆续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本院予以认可。董步坚要求钟文宏偿还剩余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文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步坚借款本金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钟文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0×××21)审 判 长  杨明代理审判员  陈浩人民陪审员  王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聪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