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陆夏蔚、俞平洋与俞平洋、湖州联众出租车服务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夏蔚,俞平洋,湖州联众出租车服务中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陆夏蔚。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浙江广诚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平洋。被告:湖州联众出租车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州市龙溪北路****号*幢。法定代表人:杨天锡,该公司经理。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号。代表人:徐雪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夏蔚与被告俞平洋、湖州联众出租车服务中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夏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夏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陆夏蔚负担。审判员 吕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燕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