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9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许某某与何某某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何某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9006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37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许某某诉被告何某某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许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许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2元,依法减半收取4991元,由原告李某某、许某某承担。审判员 钟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瑛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