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与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298号。法定代表人:杨奎,总经理。被执行人: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燕山路298号。法定代表人:华敏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阳博力迅电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国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顺祥(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