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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君与王时来、余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王时来,余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432号原告王君()。被告王时来()。被告余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与被告王时来、余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元。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