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2299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英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