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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蔡美香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4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9月,被告人蔡某某从香港特别行政区购进一批黄道益活络油、古家辉艾油、金老虎千里追风油、金庄龙虎标胡椒根活络油、香港活络油,并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市场摆摊销售上述商品,赚取每盒8至10元的差价。2014年11月18日18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查处了蔡某某的摊档,现场扣押黄道益活络油七盒(三批次)、古家辉艾油五盒、金老虎千里追风油四盒(两批次)、金庄龙虎标胡椒根活络油五盒、香港活络油五盒。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上述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但未取得相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移交清单,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现场勘查记录,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对销售假药的地点、被查扣的假药指认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蔡某某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对扣押在案的黄道益活络油七盒、古家辉艾油五盒、金老虎千里追风油四盒、金庄龙虎标胡椒根活络油五盒、香港活络油五盒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利芝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