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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蒋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266号罪犯蒋来,男,汉族,小学文化,1988年6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25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前犯抢劫罪、盗窃罪所判处刑罚中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9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蒋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蒋来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人身危险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