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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何慎伟与许宝铭、于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慎伟,许宝铭,于振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433号原告何慎伟。被告许宝铭。被告于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慎伟诉被告许宝铭、于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慎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何慎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650元,予以免除。代理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