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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环境卫生所与张润香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环境卫生所,张润香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20号原告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环境卫生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起义后街附**号。法定代表人徐薇,所长。委托代理人万铭。被告张润香。委托代理人刘涛,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环境卫生所与被告张润香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审理中,原告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环境卫生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环境卫生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环境卫生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