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怀鹏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怀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276号罪犯刘怀鹏,男,1984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了(2011)长中刑二终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怀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交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刘怀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怀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87.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怀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怀鹏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