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祁学文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学文,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祁学文。被执行人王海军。申请执行人祁学文与被执行人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大厂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学文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利用晚间及工作日传唤被执行人未果,相关执行手续由其父母代收。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春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