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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梁学成与陈河顺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河顺,梁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陈河顺,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学成,男,汉族,1949年6月20日出生。陈河顺申请执行梁学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梁学成应赔偿原告陈河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1700.94元。因被执行人梁学成未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河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学成价值32083.9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