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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银某某,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2011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2012年12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银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被逮捕,2015年1月22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银某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玲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银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下旬至10月30日,被告人冯某伙同“四哥”、“乐乐”、“周某”(均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在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都正街30号一无名麻将馆内利用麻将“扳坨子”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银某某受冯某雇佣在该赌场内“放点”,工资300元/天。被告人刘某受冯某雇佣在该赌场内“抽水”,工资100元/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银某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冯某系主犯,被告人银某某、刘某系从犯,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银某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下旬至10月30日,被告人冯某伙同“四哥”、“乐乐”、“周某”(均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在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都正街30号一无名麻将馆内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具体赌博方式为“扳坨子”,即以一副麻将牌(共40张)为赌具,每一盘由一方坐庄,三方坐闲,每方发两张麻将牌,其余参赌人员可以任意押注于四方,赌注大小为10元至1000元不等。四方最终通过比点数大小来确定输赢。被告人银某某受冯某雇佣在该赌场内“放点”,即负责利用赌场资金向赌博人员放贷,工资300元/天,同时其又利用自有资金向赌博人员放贷,从中牟利;被告人刘某受冯某雇佣在该赌场内“抽水”,即负责根据每一盘赌博的输赢情况抽取相应比例的利润交给赌场,工资100元/天。2014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内抓获冯某、银某某、刘某和赌博人员11人,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麻将牌一副、涉案赌资1470元。2015年1月21日,银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至查获时为止,该赌场共计获利约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都正街30号聚众赌博。公安民警赶至案发现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冯某、银某某、刘某及其他参赌人员;2、证人张某某、蔡某某、贺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0月29日晚12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都正街30号一无名麻将馆参与“扳坨子”赌博,当时是“冯五毛”在坐庄,后来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了;3、证人胡某、何某某、文某某、潘某某、佘某某、罗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都正街30号一无名麻将馆看见有人在玩“扳坨子”赌博,当时是“冯五毛”在坐庄,大约到了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了;4、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5、长沙市本级罚没收入缴纳通知单;6、辨认笔录;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8、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2)天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冯某的原判刑情况;9、被告人冯某、银某某、刘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10、被告人冯某、银某某、刘某的多次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银某某、刘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银某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银某某、刘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银某某犯罪后能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银某某、刘某经本院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提出的部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银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四、追缴被告人冯某、刘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收缴的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绍平人民陪审员  曹景云人民陪审员  卿孝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滔滔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