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杰与徐落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徐落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5033号原告李杰,女,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代理人魏书新,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落城,男,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原告李杰与被告徐落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魏书新与被告徐落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0月办理结婚仪式,于2008年1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婚前接触不多,彼此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生气,并动手打原告。儿子出生后,被告脾气更加暴躁,找借口对原告拳脚相加,2012年原告还收到被告与别的女人的合影照片,2014年10月被告打了原告后,原告与被告分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离婚;2被告抚养儿子徐某某;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落城没有提交答辩状,到庭答辩称:原告与被告生育一个孩子,被告不想给父母增加负担,原告与被告以后好好过日子,给孩子打好基础,被告一定会真心实意对待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8年1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9月18日生育儿子徐某某。原告婚前生育一女徐新雨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系再婚,前婚生育一子名徐镇钊,现跟随被告的前妻生活。原告称被告婚后经常动手打原告,被告予以否认称就因为生气吵架后打过原告一次。2013年冬天二人同在北京打过时,因为家庭小事吵架后被告打了原告。2013年12月原告手机收到被告与其他女人的暧昧照片,被告称系朋友发坏而非暧昧关系。2014年10月二人在天津打工时,被告喝酒后打工原告,原告与被告分居。2015年3月2日原告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提交被告与其他女士的照片3张和伤情照片10张,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期间被告因生活琐事打原告,致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且审理中被告虽称不同意离婚,但所陈述的理由并非基于二人的深厚感情,现原告离婚态度,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依法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同意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同意按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0%计算应负担抚养费,该比例稍低于本地实际水平,原告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按我省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5%计算,于每年10月1日前支付一次。原告与被告均没有陈述财产方面的意见,本院不再处理。据此,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杰与被告徐落城离婚;、被告徐落城抚养徐某某至徐某某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李杰负担抚养费(按我省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5%计算,于每年10月1日前支付一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孝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