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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秦岩、严某某与芜湖高昌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岩,严某某,芜湖高昌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70号原告:秦岩,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严某某,女,201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邢小芳,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高昌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岩、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芜湖高昌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岩、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秦岩、原告严某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青玲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