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玲燕与被执行人江苏富宇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玲燕,江苏富宇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2978号申请执行人尹玲燕被执行人江苏富宇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迈村。法定代表人顾阿英。申请执行人尹玲燕与被执行人江苏富宇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丹劳人仲案第34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费,执行标的为2972.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玲燕至今未向本院提供执行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尹玲燕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执行人尹玲燕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