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建勋与黄亚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勋,黄亚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479号原告杨建勋,男,1983年6月11日生。原告黄亚飞,男,1980年3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杨建勋与黄亚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杨建勋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杨建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建勋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红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