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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清与陈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陈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22号原告:周清,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李敬瑞,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南,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周清诉被告陈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敬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清诉称:2014年7月5日,被告以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承诺两个月还清,并当日出具借条,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更没有收取利息,但被告未兑现承诺,仅于2014年9月12日归还1.6万元,剩余5.4万元至今未还。原告现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4万元。陈南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承诺两个月还清,并于当日出具借条,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仅于2014年9月12日归还1.6万元,剩余5.4万元至今未还。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诸法院,其诉讼请求前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借款。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清借款5.4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陈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文审 判 员  李长霞人民陪审员  卢汪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