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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兵执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兴海、裘雅芬、何兴荣、陈雅丽、葛水国、汤佩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兴海,裘雅芬,何兴荣,陈雅丽,葛水国,汤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兵执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茂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兴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法定代表人何兴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兴海,男,汉族,1957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裘雅芬,女,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何兴荣,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陈雅丽,女,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葛水国,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汤佩芳,女,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兴海、裘雅芬、何兴荣、陈雅丽、葛水国、汤佩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2)新兵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2)新兵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仲 新 斌代理审判员 孙 海 军代理审判员 米合巴努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 晓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