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湘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亮安与范存良、范秋良、范真良、范伟良、范理根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安,范存良,范秋良,范真良,范伟良,范理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李亮安。委托代理人冯木良,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存良。被告范秋良。被告范真良。被告范伟良。被告范理根(又名范理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安与被告范存良、范秋良、范真良、范伟良、范理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亮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贺应征审 判 员  钟 玲人民陪审员  肖俊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