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立起与被执行人王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立起,王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鲍立起被执行人:王文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文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胜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胜在银行存款628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