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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邵长富与临沂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富,临沂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33-3号申请人邵长富,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建永,平邑县地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临沂市广���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平邑县地方镇驻地。申请人邵长富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82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30000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扬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