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诉赵峰、陶红英、袁帅、尚晓惠、吕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赵峰,陶红英,袁帅,尚晓惠,吕红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1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住址:泾川县北新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67591049-1。法定代表人:高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军民,该行职工,该行信贷部负责人,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赵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0日。被告陶红英,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4日。赵峰之妻。被告袁帅,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4日。被告尚晓惠,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3日。被告吕红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6日。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与被告赵峰、陶红英、袁帅、尚晓惠、吕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