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某某要求宣告朱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罗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申某某,女,生于1947年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谢英廷,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申某某要求宣告朱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1997年7月,被申请人朱某某与鲁军结婚,1999年7月朱某某离家外出不归,后鲁军向法院起诉与朱某某离婚,后法院以(2003)罗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离婚。经申请人多处寻找被申请人朱某某,但至今仍无音讯。经查,朱某某,女,生于1976年9月20日,四川省罗江县人,与申请人申某某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朱某某于1999年7月出走后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朱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她为失踪人。因被申请人朱某某于1999年7月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作为其母申某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她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朱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晋 艳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