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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邓世琼与陈永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琼,陈永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51号原告邓世琼,女,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胜银,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林,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干,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委托代理人彭园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世琼与被告陈永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世琼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世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世琼撤回对被告陈永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邓世琼负担。审 判 长  姚利平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