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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民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唐军平诉东安县日用杂品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平,东安县日杂综合贸易公司,贺小彬,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法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唐军平,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羊忠新,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安县日杂综合贸易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龙溪路490号,组织机构代码18852744-4。法定代表人王少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华山,湖南省东安县生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小彬,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中和镇江河村,组织机构代码18420122-8。法定代表人刘洪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平诉被告东安县日杂综合贸易公司、贺小彬、浏阳市河口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军平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军平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军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唐军平负担。审 判 长  欧阳钦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人民陪审员  唐晓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琛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