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亚海隆自控仪表有限公司与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天津市亚海隆自控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荣华,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学凌。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振增,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段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亚海隆自控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相关规定,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标的额为5093352.86元,因此遵化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本案涉案标的额为5093352.86元,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应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据不足,该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