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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山子与徐晓风、郭丕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91号原告赵山子。委托代理人姜在栋,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晓风。被告郭丕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赵山子与被告徐晓风、郭丕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进行法医鉴定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