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节男、张文宾等与岳西县天堂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洪龙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节,张文宾,张博诚,岳西县天堂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洪龙居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王节男,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张文宾,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张博诚,男,201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张文宾之子。法定代理人:张文宾,系张博诚父亲。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天堂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洪龙居民小组。负责人:王先焕,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节男、张文宾、张博诚与被告岳西县天堂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洪龙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节男、张文宾、张博诚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西县天堂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洪龙居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述原告王节男、张文宾、张博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节男、张文宾、张博诚撤回对被告岳西县天堂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洪龙居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王节男、张文宾、张博诚负担。审 判 长 胡发宏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余鑫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