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黄进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进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08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小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进阳,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进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进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进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文 滔
 
 
 
 
 代理审判员  马 光 祥
 
 
 
 
 人民陪审员 胡 沙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