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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02号原告:夏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夏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鑫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