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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那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字(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22时36分,被告人那某某酒后驾驶黑LK60**号别克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埃德蒙顿路路口北侧时,将前方等候信号灯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黑A27A**号丰田轿车尾部撞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因协商赔偿未果发生厮打,那某某将李某某头面部打伤。经公安医院诊断,李某某面外伤软组织挫裂伤,头外伤软组织挫伤,左眼钝挫伤。经检验,送检的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8.91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6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那某某抓获。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经达成和解,那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某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解协议及那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那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滨生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