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才某某诉被告皇甫某某、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皇甫某某,郑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才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皇甫某某,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诉被告皇甫某某、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才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才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苑长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