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亮诗、孙玉芹与王建忠、李广诗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诗,孙玉芹,王建忠,李广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民初字第2159号申请人李亮诗。申请人孙玉芹。被申请人王建忠。被申请人李广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诗、孙玉芹诉被告王建忠、李广诗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亮诗、孙玉芹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亮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忠、李广诗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