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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杜佳平与何爱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佳平,何爱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杜佳平,男,1992年5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何爱秀,女,1966年6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佳平与被告何爱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佳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佳平负担。审判员 吕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博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