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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戴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徐肖柳(一般授权代理),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张剑群(一般授权代理),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戴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沈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