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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荣德与被告刘海山、刘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刘荣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刘海山,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刘雪仁,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德与被告刘海山、刘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荣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8元,由原告刘荣德负担。审判长陈大清人民陪审员黄玉林人民陪审员吴炳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陈丽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