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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树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二初字第00264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志,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被告:王树青,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树青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郭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