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行终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朱焕发等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00993号上诉人朱焕发,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上诉人李亮,男,1967年5月6日出生。上诉人朱焕发、李亮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初字第0015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朱焕发、李亮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朱焕发、李亮起诉称,其为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一街村村民,经其多方调查,发现在1994年至2004年期间,北京杨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用一街村305亩粮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地(1999)第137号《关于北京杨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办征地的批复》颁布多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起诉人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地(1999)第137号《关于北京杨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办征地的批复》,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30日作出的京政地(1999)第137号《关于北京杨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办征地的批复》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起诉请求撤销的批复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裁定对起诉人朱焕发、李亮的起诉不予受理。朱焕发、李亮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关于北京杨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办征地的批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范畴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征收土地所有权决定的批复。一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本案所涉征地批复系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终局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