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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监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杜永新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224号罪犯杜永新,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武都区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陇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永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9月20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陇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10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罪犯杜永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严守监规,思想端正,“三课”学习成绩优异,劳动改造中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综合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获考核性表扬一次,考核性记功2次,2011、2012、2013、2014年度连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性积分累计为260分,有实际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门功课成绩优异。该犯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等材料。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永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