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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学勇与长春市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勇,长春市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张学勇,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马保俊,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577号。法定代表人卢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岩,长春市世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勇诉被告长春市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00元减半收取431.50元,由原告张学勇负担。审 判 长  江佰彦人民陪审员  石一刚人民陪审员  王荣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