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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罪犯胡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洋刑执字第01152号罪犯胡义,男,生于1988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汉川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孝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义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执行中,因漏罪,2011年12月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胡义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胡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