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蒙德平与蒙美妃、李胜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德平,蒙美妃,李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4-3号申请人蒙德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蒙美妃,居民。被申请人李胜阳,成年,居民,2015年4月27日,本院根据蒙德平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15)平民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蒙美妃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李胜阳名下的车牌号为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蒙美妃、李胜阳向本院提供35000元作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申请人李胜阳名下的车牌号为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BH7141MY,车辆识别代号LBERCACB2CX340146,发动机号码CB564242,该车仍存放在平南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欧阳卓审判员 李乃森审判员 黄自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韵茗申请人蒙德平,男,1970年10月19日生,。被申请人蒙美妃,女,1986年8月22日生。申请人蒙德平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自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覃韵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