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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陆勇、陆爱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勇,陆爱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陆勇。被申请人:陆爱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陆爱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陆勇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勇撤回申请。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岑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