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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冬雪与李思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思伟,张冬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思伟。法定代理人李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雪。法定代理人张保利。委托代理人潘启民。上诉人李思伟与被上诉人张冬雪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张冬雪的法定代理人张宝利及委托代理人潘启民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李思伟及法定代理人李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思伟及法定代理人李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广全审 判 员  李慧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搜索“”